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 默认排序
  • 裁判日期
  • 访问人数
  • 收藏数量

当前条件共检索到 1条记录,展示前1

周士成与曹吉平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一方取得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取得对价货币的所有权。车辆买卖合同中,过户登记是车辆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手续,过户登记办理与否,影响车辆所有权是否依法转移。给付的完成以所有权转移完成为标志,所有权不能转移,给付乃至合同本身就失去了任何意义,故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中,标的物虽然已经交付,但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的,此种情形既被视为给付不能。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9月29日所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给被告支付了大部分车款,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车辆,原告应继续履行支付价款义务。被告履行了交付车辆义务,并交付部分随车手续,但拒不完全提供车辆过户材料,致使原告的所有权不能实现,被告在此种情形下违反了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过户所产生的费用,原、被告明确约定由原告承担,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原告认为,原、被告买卖的车辆系营运车辆,被告拒不履行协助过户手续,致使原告拥有车俩而无法实现价值,故要求被告每天承担台班费129元,原告计算180天,共计23382元。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均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均属于违约方,且被告对其主张的损失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曹吉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核实后,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2015)甘民初字第2690号 201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