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三与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王庆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李小三一审中向法院提交了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徐泾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李小三自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20日期间,一直居住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宅东小区517号顾丽红家,在青浦区徐泾镇宅东小区446号经营一家‘棋牌室’”,结合我市居民外出务工实际,一审据此认定李小三在上海市居住已满一年以上,且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其残疾赔偿金参照上海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国元保险芜湖公司虽上诉称李小三提交的上述证明内容不属实,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证明,因此对国元保险芜湖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国元保险芜湖公司的各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645号 2015-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