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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七十、陆启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确认李七十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一审确定的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天数以及因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摩托车的直接损失而不予支持其赔偿主张亦无不当。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反规定的问题。本院根据一审庭审笔录查明,庭审时的合议庭成员与民事判决书所列成员一致。上诉人李七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2015)西民一终字第92号 2015-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