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景权与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沈阳市房产局物权保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所属领域:物权保护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贸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案涉房产虽然原始档案登记在再审申请人祖父名下,但该房屋多年无人管理,一直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代管。故本案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于景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809号 201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