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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号(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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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友海与贵州泰平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习水县土城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管辖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
建筑工程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赵友海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自愿处分,该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120号
201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