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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郑州阿凡达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所属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民权浩天公司提交的《好歌天天唱》专辑出版物的包装盒上标明,该专辑的著作权归属鸟人公司。鸟人公司与民权浩天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民权浩天公司合法取得涉案作品在河南省卡拉OK领域以自己名义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的权利。 关于原告申请民权县公证处进行侵权事实公证是否合法的问题。《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原告向其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符合法律规定。民权县公证处所进行的公证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公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浩天公司提交的公证费发票显示,浩天公司于申请公证日缴纳公证费1900元,其缴纳公证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所提供的公证费发票与公证机关所作的公证书能够相互印证,应予采信。 阿凡达公司未经鸟人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播放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鸟人公司对其作品享有的放映权、获得报酬权,因此民权浩天公司请求阿凡达公司停止侵害鸟人公司著作权、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原告不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仅有对作品放映权的维权权利,不享有著作人身权,故不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对原告的该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害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民权浩天公司支付的公证费1900元,为公证取证而消费的80元,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对民权浩天公司提供的其他维权费用共计10773元的票据,因不能证明均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在合理范围内酌情考虑。民权浩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阿凡达公司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阿凡达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本院考虑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阿凡达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方式、作品的流行时间以及民权浩天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七万五千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郑知民初字第377号 201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