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学贵与李世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租赁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给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合同。本案中,虽然上诉人郎学贵与被上诉人李世平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但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所持有的合同中特别注明系为办理营业执照而签订,应以原郎维刚、郎维学签订的协议为准,同时,上诉人并未举证证实双方已依约实际履行了该房屋租赁合同,故上诉人郎学贵与被上诉人李世平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租赁关系,该合同仅是上诉人为办理营业执照所签订的形式合同,现上诉人请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黔六中民终字第01462号 201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