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秋生诉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计价方式与价款、交付条件及期限以及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称由于原告自身原因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未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情形,但其却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未能办理按揭贷款的责任在于原告,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涉案房屋至今没有完工,逾期长达三年之久。即使不存在贷款无法发放的问题,被告也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原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龙新民初字第495号 2016-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