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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农行双江支行诉被告王昆、杨宗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被告连续多个付款期未依合同约定还款,在原告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后,仍不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7500.09元及利息9442.27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用坐落于双江自治县县标西北侧(饮食服务公司生活区)建筑面积为75.28平方米的房产进行抵押,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依法享有抵押物的抵押权,故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要求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现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云0925民初42号 2016-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