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琼芬与吴金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所属领域:用益物权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位于建水县××××组x的承包土地,原告所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面积为1.3亩,四至为东至吴国光(被告吴金德之父)、南至余国鹏、西至公路、北至路。由于原告多年长期离开x村,在建水县城居住,对承包的土地放弃耕种和疏于管理,耕地早已搁置撂荒多年。目前,该地北部即路边为被告使用、建盖的石棉瓦房,东北部有彩钢瓦棚;西南面有被告支砌的部分挡墙;南部部分荒芜,南至余国鹏的部分,余国鹏家已支砌石脚挡墙并建盖了石棉瓦房。由此,因过去的地形地貌已经改变,现在看不到明显的界限,更没有明显的界限标志物,致使原告的土地界限无法辨认,从目前的现状已分不清原告承包土地的四至界限,且原告要求被告吴金德拆除的石棉瓦房,被告吴金德已于2009年7月28日办理了x号居民建房用地批准书。故原、被告的争议实为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2016)云2524民初653号 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