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媚与瑞丽市佳家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入股协议》系预约合同,本案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被告已依法取得“湖畔尚湾”项目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原、被告签订的《入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合法有效,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全部建房认购金138836元,但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在2015年5月底之前开盘,并且原告所认购C5栋房屋至今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被告已构成违约。双方签订《入股协议》是为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而订立,因被告违约,原告放弃购买该商品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对于原告杨明媚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入股协议》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针对被告违约行为,依双方签订的《入股协议》之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认购资金13883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对于原告请求的超出范围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云3102民初417号 201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