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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诉曹乃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管辖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租赁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一审民事案件均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在本案中所提的三项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正在履行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2、被告及第三人立即腾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金井胡同1号的15号平房腾空交付给原告,并将其自建房拆除;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均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范围,并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京0102民初8756号 2016-04-19

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诉曹乃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管辖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租赁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文物建筑受国家保护。涉案房屋系我国清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的故居,1990年被公布为第二批宣武区文物保护单位。上述房屋多年来作为民居使用,文物建筑损坏严重,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原告依据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委员会向原告出具的《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委员会关于公告施行西城区文物保护单位沈家本故居保护措施的函》,履行文物保护的义务,经有关部门同意,原告制定了腾退安置方案,与被告协商房屋的腾退事宜,理由正当。由于上述原因,原告无法向被告继续履行现居住房屋的出租义务,但是,原告作为公有住房的出租及经营、管理单位,有义务保障被告的居住权利。诉讼中,原告为被告及第三人提供了不低于被告现承租房屋条件的住房,故应当认定被告及第三人具备腾退房屋的条件。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正在履行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腾退涉案房屋和自建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经有关部门授权,行使原宣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管理直管公房的全部公房经营管理权,故原告属本案适格主体。被告及第三人的其他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同时,应当指出,对于被告及第三人的安置、补偿问题,原、被告可以依法另行予以协商解决。在原、被告及第三人未能解决此争议前,被告及第三人可继续在原告提供的房屋内居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京0102民初8756号 201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