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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静辉与秦皇岛赛诺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上诉人在施工中未按图纸内容完成空调安装义务,导致空调达不到制冷及取暖目的不能正常使用,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杨静辉申请对上诉人赛诺节能公司安装的空调质量及拆装空调损失进行鉴定和评估。由原审法院委托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房屋空调拆除损失进行的价格评估结论,上诉人虽主张该评估扩大了评估范围,但未能提供相关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鉴定结论系由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应作为上诉人赔偿的依据。对于委托鉴定双方均表示同意,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杨静辉主张解除双方所签的《中央空调销售合同》并返还合同价款60000元的诉请,亦应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及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03民终384号 201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