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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芳、郭玉明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邢台县顺鑫贸易有限公司欠三原审原告预付货款及利息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偿还货款及约定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原告郭玉明提出放弃本案诉讼权利,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并不违反法律,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审被告陈彦青辩称其是在和李军芳及冯滏钢互相串通下做出的担保,担保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辩解意见,经查,该担保是经过各方协商达成,签字盖章均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故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审被告陈彦青辩称本案涉及刑事案件,应当终止审理的辩解意见,经查,该辩称所指刑事案件涉及主体与本案诉讼主体及法律关系等均不一致,故该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审被告陈彦青辩称原审原告的诉求超过6个月的担保时效,应当驳回其诉求的辩解意见,经查,还款计划中最后一笔到期日为2011年9月30至本案原审原告2013年4月19日提起诉讼已超出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原审原告亦未能证明六个月内已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对于该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0582民再1号 201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