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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号(2016)内0102民初22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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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白龙、崔俊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
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白龙、崔俊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016)内0102民初2222号之一
2016-10-1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白龙、崔俊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
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白龙、崔俊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016)内0102民初2222号之一
2016-10-18
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白龙、崔俊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
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白龙、崔俊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016)内0102民初2222号之一
2016-10-1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白龙、崔俊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
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白龙、崔俊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016)内0102民初2222号之一
2016-10-1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白龙、崔俊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
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白龙、崔俊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016)内0102民初2222号之一
2016-10-1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崔俊芳、白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
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白龙、崔俊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016)内0102民初2222号之一
2016-10-1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白龙、崔俊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
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白龙、崔俊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016)内0102民初2222号之一
2016-10-1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白龙、崔俊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
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白龙、崔俊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016)内0102民初2222号之一
2016-10-1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白龙、崔俊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
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白龙、崔俊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016)内0102民初2222号之一
201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