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学峰与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租赁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天旭公司签订的《××苑商业广场精品店包租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天旭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商铺租金。2013年7月1日起,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故对原告诉请的租金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内0102民初5347号 201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