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诉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贾某某在原告处借款,原告徐某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义务,履行给付义务,被告贾某某取得价款,为其出具借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贾某某应负有到期清偿欠款义务,故本案应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作为义务主体应负有偿还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给付借款利息,因合同未约定利率,视为不支付利息,对此,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一十条、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内0526民初721号 2016-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