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国土资源局与被告黄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建筑工程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准格尔旗政府准政办发[2008]69号文件颁布日期为2008年8月22日,而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于2008年1月份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法成立并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的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旗政府文件不能约束已经履行完毕的行为。被告黄万公司变更土地用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程序合法,已按当时的基准价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存在补交情形。故原告要求按新基准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内0622民初505号 201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