澐翠英与朱玉英 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书写借条,借条载明借款数额,该借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合同要求给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及法律保护的利息。此笔债务是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而且夫妻双方都在借条上签字,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内0821民初220号 2016-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