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志强与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母志强起诉时向本院提供的《平安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单》显示:保险人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人为母志强,被保险人为光大银行,投保的险种为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签单日期:2013年10月28日。该保险单属于母志强、光大银行与平安保险公司之间形成的保险合同,而普惠咨询公司并非该保险合同主体。本案中,母志强将普惠咨询公司列为被告,并请求依法解除其与普惠咨询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签订的《平安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之请求属于告诉主体有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2016)吉0104民初1293号 201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