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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淑杰与张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客观公正,原、被告各方均无异议,对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张彬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对何淑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阳光保险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张彬进行赔偿。何淑杰因此次事故发生的各项损失范围及数额为,1、医疗费3270元,有门诊手册、门诊票据为凭,应予保护。2、误工费,何淑杰工作系保险代理人,有代理合同为凭,误工期限为14日,有门诊手册医嘱为凭,何淑杰主张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误工费较为合理,应予准许。因此误工费为1737.12元(124.08元/天×14天),应予保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吉0104民初1456号 2016-07-18

何淑杰与张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客观公正,原、被告各方均无异议,对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张彬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对何淑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阳光保险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张彬进行赔偿。何淑杰因此次事故发生的各项损失范围及数额为,1、医疗费3270元,有门诊手册、门诊票据为凭,应予保护。2、误工费,何淑杰工作系保险代理人,有代理合同为凭,误工期限为14日,有门诊手册医嘱为凭,何淑杰主张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误工费较为合理,应予准许。因此误工费为1737.12元(124.08元/天×14天),应予保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吉0104民初1456号 2016-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