鴾晓波国赔决定书
管辖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错误执行赔偿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院在受理王维平申请执行一案中,鉴于东圣石膏石矿业公司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委托有关部门作价后组织拍卖,在流拍后与债权人协商,将拍卖财产按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均未得到足额清偿,执行行为不存在违法之处,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贾晓波等四人主张本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本院做出的判决错误,此请求并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情形,贾晓波等四人的主张亦不能得到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2016)吉05法赔2号 201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