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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号(2016)川0303民初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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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峰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被告四川峰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之一号保全裁定书
管辖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
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川0303民初34号之一
2016-03-25
原告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峰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被告四川峰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
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川0303民初34号之一
201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