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曹菊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命中结果】本院以(2016)川1503财保8号受理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曹菊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案外人宜宾恒旭临港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对其担保财产(位于宜宾市临港开发区LG-K06-01
(2016)川1503财保8号之二 201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