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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桂林诉马江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马江红驾驶的摩托车与原告倪桂林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倪桂林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马江红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倪桂林不承担责任。被告马江红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其驾驶的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且无证据表明原告在本起事故中存在过错,故被告马江红理应对本次事故给原告倪桂林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倪桂林应得赔偿款有:1、医药费。住院医药费26549.08元,门诊医药费544元,合计27093.08元。有医疗机构的收费凭证为证,且被告无异议,予以支持。2、误工费。原告主张其误工费参照2014年度山西省农、林、牧、渔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期间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计算误工费为11283.3元。被告无异议,且原告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人员为1人,费用标准参照2014年度山西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护理期间为住院期间,计算护理费为2420.7元。被告无异议,且原告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营养费1450元,被告无异议,予以支持。5、伤残赔偿金。原告倪桂林为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可参照2015年度山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9454元×20年×11%=20798.8元。6、鉴定费1500元,有鉴定机构收费发票为证,予以支持。7、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1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异议,予以支持。8、交通费。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并与就医实际相符。原告主张交通费1522元,但未提供正式的交通费用凭证,可酌情认定1000元。9、摩托车损失费。原告主张2000元,被告无异议,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张住宿费2000元,打字复印费114元。对于住宿费,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支出了该费用,以及该项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院不予采信。对于打字复印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马江红应赔偿原告倪桂林各项费用共计80445.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晋1026民初39号 201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