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宗楠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故意伤害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梁宗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以原审量刑过重,应判处其为缓刑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持刀砍击被害人头部,同时造成另二人轻微伤,因其持刀砍击被害人的要害部位,情节较为严重,不适合判处缓刑。原审法院已根据上诉人的犯罪情节予以减轻处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以采信。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晋11刑终476号 2016-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