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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夏成、刘彦章、曹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大同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案由:盗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夏成、刘彦章、曹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均构成盗窃罪。大同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成立。三被告人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彦章构成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夏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被告人刘彦章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曹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三被告人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彦章的意见,酌情予以采纳。大同铁路运输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三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夏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刘彦章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对被告人曹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晋7103刑初8号 201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