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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号(2016)桂04刑更1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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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正业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
绑架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罪犯韦正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罪犯韦正业虽未履行财产刑,但其已提供了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故本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幅度不予调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桂04刑更1101号
2016-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