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春英与余振森、广西通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南汽车总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桂0821民初870号 2016-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