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江南支行与黄春生、陈文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工行玉林分行与被告黄春生、陈文金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主体合格,合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各方都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无违约行为。被告黄春生、陈文金借款后应按约还贷,其未按期还款,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其提前偿还所有未清偿的借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黄春生、陈文金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春生、陈文金用位于玉林市的房产(房产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号)作抵押并已办理了登记,抵押手续完备、抵押权成立合法有效,被告黄春生、陈文金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要求对该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桂0902民初2857号 2016-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