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 默认排序
  • 裁判日期
  • 访问人数
  • 收藏数量

当前条件共检索到 1条记录,展示前1

程齐与陈丽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租赁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陈丽燕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原告程齐委托吕兰敏与被告陈丽燕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承租原告的房屋,原告按约定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租金。被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表明被告拖欠原告租金133446元。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租金20000元,还欠租金113446元。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租金11344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桂7102民初141号 201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