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汝根与徐敏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所属领域:股东权益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金汝根以其与徐敏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变更该协议,应由金汝根对该协议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客观要件,即客观上存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二是主观要件,即一方存有利用其优势或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等牟利的故意。首先,在客观要件方面,即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合理。对此,原审法院已有详细分析,本案中股权转让价格并非简单以浩天公司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而是双方综合各因素最终协商确定的结果,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金汝根认为部分区域的土地及机器设备等属于浩天公司一说并无相应事实依据,其在原审法院经对浩天公司清算评估后自行单方委托的评估所涉范围及结论亦无相应法律依据。在主观要件上,更无依据表明存在哪方利用优势或另一方轻率、无经验等牟利的故意情节。金汝根与徐敏均为浩天公司股东,又均参与该公司在原审法院的清算过程,并数次进行股权转让方式及价格的协商,其作为平等的商事交易主体,应当明知自己所作意思表示的行为意义和法律后果。另外,金汝根还上诉称本案原审法官系浩天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主审法官而应自行回避的意见,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回避情形,清算组所涉程序问题也非本案审理范畴。综上,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沪02民终1502号 201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