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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李明庄村民委员会与刘克丽、纪某2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所属领域:用益物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原告为实施本村整体撤村,就李明庄村整体撤村及房屋拆迁履行了民主程序,进行了相关请示,并获得了批准。龙山(博山道外环线)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原告为了整体撤村、本村村民的集体利益及道路公共设施建设将宅基地统一收回,并认可对村民合法使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等设施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安置补偿,现本案涉诉宅基地不仅在整体撤村的全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也在龙山道路工程施工范围内,原告请求收回该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作为涉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积极配合公共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腾空房屋、院落并交回涉诉宅基地,其拒绝拆除房屋、交回宅基地,所述理由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其行为已影响了龙山(博山道外环线)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的建设。对于被告提出的不同意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一节,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对此不予涉及。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李明庄村虽于2008年4月8日被天津市东丽区民政局撤销建制,但撤村并镇后的农村管理体制现仍处于渐进式改革过程中,被撤销的李明庄村的撤村并镇相关事务仍处于持续进行状态,当地政府保留原告东丽区李明庄村委会并由其负责管理集体事务,故被告所述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成立。 因此,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津0110民初993号 201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