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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甜与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永乐村第26村民小组、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永乐村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所属领域:业主相关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钱甜出生后的户籍虽落户在浙江省嵊州市长乐镇长乐六村,但2000年2月17日随母亲落户在永乐村26组而取得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事实清楚,后因就学原因而迁出永乐村26组,2004年1月16日,由于钱甜将户籍又迁回永乐村26组其舅舅沈某乙户内,户籍所在地仍为永乐村26组,因此其并未丧失原具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钱甜也不存在拥有原户籍所在地嵊州市长乐镇长乐六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之情形,故原审法院再审认为永乐村26组于2010年8月8日在村民小组会议上对土地征用分配方案进行表决时,钱甜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钱甜要求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应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永乐村26组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浙01民再23号 201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