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与罗某甲,罗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赡养费纠纷
所属领域:赡养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现年老体弱,生活需要子女照顾,每月仅有170元的收入,三被告作为子女,对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母亲即原告理应履行赡养义务,赡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确定,原告要求三被告每月各支付给原告400元赡养费并平均承担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交通费及护理费尚未产生,本院暂不处理,原告可待其实际产生后再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渝0118民初3863号 2016-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