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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与梁洪蓉,易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本金,被告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现借款到期后,被告龚青蓉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应当立即还款,并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被告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标准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龚青蓉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逾期利息、罚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约定,被告梁洪蓉、易莲系保证人,其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多个保证人时各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现被告龚青蓉未归还的借款本息,均在担保范围内,故被告梁洪蓉、易莲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渝0237民初2890号 201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