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某与姚某、刘某甲等法定继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所属领域:继承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再审认为,第一,关于对藏某是否需要进行亲子鉴定及藏某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亲子鉴定具有很强的伦理性,涉及父母、子女的隐私权,因此,主张亲子鉴定应当严格限定于父母与成年子女本人,被继承人刘晓钟生前并未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而是依离婚协议履行对藏某抚养义务,另外,子女与父母有自然血亲关系,固然是享有继承权的条件,但不是必备条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没有自然血亲关系也可享有继承权。因此,一、二审不支持姚某等人亲子鉴定的主张,是依法对藏某及其母亲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也是对逝者刘晓钟名誉的尊重,是正确的。遗产分配优先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思表示,刘晓钟在其与藏炼红的《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藏某为双方当事人今后各自拥有财产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刘晓钟对此意思表示一直未予以改变,藏某的继承权未被限制或剥夺。第二、关于刘惠英名下股票帐户内财产性质的认定问题,从该帐户的控制、使用及刘慧英的财产来源等情况看,应当认定为系被继承人借用刘慧英的名义开设帐户,实为被继承人刘晓钟的夫妻共同财产。原一、二审判决认定该财产的归属正确。联系本案一、二审判决的全文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西路街17号37幢3单元3-2房屋相关合同权利义务由姚某承受,但未予完全明确,应予补正。为避免姚某行使该合同权利时发生争议,特在再审判决的主文中予以补正。至于姚某再审中提出其独自提出房屋贬值的风险和过户费用的问题,对于过户费用,二审判决已作出恰当处理,房屋贬值的风险确实存在,本案中,遗产中房屋价值约占全部遗产的60%,各继承人可以分得价值160万左右的房屋,在执行中,姚某可以选择向其他继承人交付价值大约160万元的房屋(以诉讼中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计算),其余部分交付现金的方式,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义务,公平分担房屋贬值的风险。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审法院可以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姚某、刘某甲、刘某乙提出二审直接改判属程序错误的观点不成立。综上,经补正后,本案二审判决可以维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渝05民再17号 201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