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 默认排序
  • 裁判日期
  • 访问人数
  • 收藏数量

当前条件共检索到 1条记录,展示前1

原告谭清军与被告肖晓林、文薄香、袁玉华、罗霞英、袁茂华、陈青叶、刘秀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谭清军受谁雇请,为谁提供劳务;2、原告谭清军受伤赔偿责任如何承担。本院根据认定的事实分别评述如下:1、原告谭清军受谁雇请,为谁提供劳务的问题。雇佣合同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雇佣合同的标的只是受雇人提供劳务本身,受雇人只要按照约定的要求完成劳动,依雇佣人指示完成了一定的工作,付出了劳动,就已经尽到了合同义务。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处于从属地位,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管理、安排、指挥、监督,但是有的雇员在实际工作中也具有相对的工作自主性和独立性,双方不是一种完全平等的关系,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受雇人要听从雇佣人安排进行劳动,才能获得劳动的报酬,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则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本案中,袁茂华以每平方米28元的价格包给刘秀军装模,但从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来看,袁茂华采取该种方式只是为了在施工中便于管理装模工人,而刘秀军召集其他装模工人并一起共同劳作,且装模所用的材料也是由袁茂华负责提供,装模工的报酬虽然由刘秀军统一领取,但刘秀军、谭清军等人也是按照工时进行分配的,刘秀军并没有因其是“承包人”而多分得工资,因此,谭清军虽被刘秀军召集装模,但与袁茂华之间更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刘秀军、谭清军等提供劳务,而袁茂华则为接受劳务方。2、原告谭清军受伤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谭清军受伤是因为走在架材上摔伤所致,而该架材非专门为谭清军等装模工人装模提供的,因此,谭清军利用他物为自己方便的同时应有安全注意义务,而自己疏忽大意导致受伤,自己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袁茂华作为雇主,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以及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义务,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肖晓林、文薄香新建房屋为四层半,作为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的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而仍然发包,该行为违反了法定义务,与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综合本案原、被告过错程度,原告受伤的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15%责任,被告袁茂华承担60%责任,被告肖晓林、文薄香承担25%责任,被告袁茂华、肖晓林、文薄香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谭清军因伤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1977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护理费4099元、误工费26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残疾赔偿金40372元、鉴定费133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500元,共计76164.5元,由被告袁茂华承担47558.7元(79264.5元×60%),袁茂华已支付13500元,还应承担34058.7元;由被告肖晓林、文薄香承担19816元(79264.5元×25%),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湘0524民初61号 2016-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