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正五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危险驾驶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正五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正五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文正五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文正五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文正五可适用社区矫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湘3124刑初138号 2016-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