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国彬与张正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买卖合意,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其民事行为合法有效,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作为买受人向原告购买老银川酒并经双方清算后出具了欠条,同时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作为义务人,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定给付原告酒款。但被告出具欠条后仅支付原告酒款1000元,剩余酒款112861元被告至今未付,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酒款112861元的请求成立,应予支持。被告张正进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张正进自己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甘0421民初2130号 201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