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清英诉被告宿松县孚玉镇光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宿松县孚玉镇光明社区光岭村民小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所属领域:用益物权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宿松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作出的上述情况说明中,叶建国涉嫌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的事实有待该案审理终结确认,而本院审理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皖0826民初1844号 201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