櫠某2、章某3等与章某1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所属领域:分家析产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合法;二、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争议焦点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章某2、章某3认为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违反了自行回避的法律规定,但其在一审中未提出回避申请,二审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章某2、章某3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争议焦点二。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章宝珍于2000年去世后,因其未留下遗嘱,案涉房产本应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五个子女均有份额。但章某5与章拥民二人于××××年签订协议,约定将案涉房产作价6000元,由章拥民向章某5支付3000元后,案涉房产归章拥民一人所有。在该协议上,章某4夫妇作为“作证人”签名,而后,章某5亦收取了章拥民的3000元房款。直至章拥民于2015年去世,案涉房屋一直由章拥民一家居住,章某2、章某3、章某4、章某5均未向章拥民主张过分割房产。章拥民去世后,因其前妻戴某与他人再婚,并与章某1在案涉房屋内共同生活,由此引发了本案纠纷。章某2、章某3虽为出嫁女,但居住地离章某4、章某5、章拥民均不远,且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出嫁后与姐妹兄弟从不来往。同时,根据章某2、章某3、章某4、章某5对章拥民的情感,以及其姐妹兄弟之间的往来情况,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章某2、章某3对章某5与章拥民于××××年就案涉房屋的处分,应当是明知的、认可的。故,其在历时14年后,再提出分割房产,显然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章某2、章某3上诉称对章某5与章拥民处分案涉房产的事实不知情,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章某2、章某3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结果正确,可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皖10民终484号 2016-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