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留粦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邹伟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郭留粦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计算是否正确。
关于误工费的问题。从查明的情况看,被上诉人提供了其在海丰森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份工作证明,该证明证实被上诉人的工作情况和收入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事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误工时间至定残日前一天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该份证明不足以证实被上诉人有工作,但没有提供足以反驳该份证明的证据,故其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
关于护理费和营养费的问题。上诉人提出按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的解释,原审判决护理期和营养期过长。从查明的情况看,被上诉人郭留粦多处骨折,伤势较为严重,住院期间确需雇工专人护理,原审法院将住院的190天计入护理期合理法合理法,本院予以维持。营养期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营养期为90-180天,原审法院结合伤者康复的具体状况在这个范围内予以确认并无不妥,上诉人提出按135天计算,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伤残赔偿金的问题。上诉人提出按多等级伤残指数的计算公式应为11%,但上诉人是按其主观理解得出11%的结论,并没有其他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多等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规定的10%以内计算伤残赔偿金,判决多等级伤残指数为15%并无超出公式的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精神抚慰金的计算,原审法院结合被上诉人的病情和造成伤害的程度,给予1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合情合理。上诉人提出按6000元为宜,缺乏依据,亦没实际意义,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粤15民终153号 2016-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