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义清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抢劫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罪犯黄义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该犯于本次考核期积极缴纳罚金,财产刑已履行完毕。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期间的表现及罚金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粤19刑更979号 201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