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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号(2016)苏0303民再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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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刘莘与赵阳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所属领域:
物权保护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苏0303民再21号
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