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继升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既要考量双方是否存在财产关系,还要考量双方是否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劳动关系并非雇佣关系,劳动者系用人单位中的成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其安排,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本案中,被告承包了苏州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信大厦建筑安装工程,并将其中腻子工程及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苏州和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后第三人马兴杨从他人处承包该工程中的油漆人工项目。原告由第三人马兴杨招用至该工地从事油漆工作,接受第三人马兴杨指定的管理人员管理,作业时使用的原材料、工具由第三人马兴杨提供,原告既不直接接受被告的管理,亦不直接从被告处领取工资,故原、被告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苏0585民初4321号 2016-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