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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号(2016)苏0723民初5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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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孝根与灌云县四队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所属领域:
用益物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林孝根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苏0723民初5140号
201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