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迎阳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交通肇事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车行驶过程中疏于观察,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的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管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另其。鉴于被告人管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管某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管某的犯罪事实,并鉴于其具有上述从轻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苏0803刑初第61号 201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