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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秀芹与常晓翔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所属领域:用益物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户所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户自1998年9月5日至2028年9月4日对涉案的1.78亩承包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虽抗辩耕种涉案承包地系村组安排,但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承包地已被收回或已流转至被告常晓翔户,故涉案田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仍为原告户。原被告之间就涉案承包地并不存在代耕代种合同关系,但因被告在原告主张要求返还承包地的情况下仍继续耕种涉案承包地,阻碍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将上述涉案1.78亩承包地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考虑到涉案田地耕种的实际状况,故本院酌定被告在本季农作物收割后将田地归还给原告为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苏1012民初1229号 2016-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