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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号(2016)苏1012民初4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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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
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
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苏1012民初4000号
2016-08-12